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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 | 沼氣發電并網難?這些“法律”事項須要了解!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 2019-08-06 二維碼分享
干貨 | 沼氣發電并網難?這些“法律”事項須要了解!
沼氣工程運營商面臨著諸多與沼氣工程規劃和運行有關的法律問題。在建沼氣工程之前,他們須認真考慮可能面對的并網連接、合同性質和法規要求等問題。在構建沼氣工程規劃時,運營商須權衡各種可能性:沼氣工程的設計、原料的選擇、采用的技術以及利用熱能的方式等,這些都與后期沼氣發電并網息息相關。 
一、《可再生能源法》中有關事項
1、《可再生能源法》規定,沼氣工程運營商有權將沼氣工程所發電能并入公共電網。這些運營商比起傳統發電站不僅能享受電網連接的優惠,還能在今后20年內獲得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電價。電價等級取決于沼氣工程的規模、并網時間和原料。
2、《可再生能源法》對沼氣發電并網提供補貼,提供補貼的目的是確保為生物質發電建立成熟的激勵體制,以創新的方式推進其發展,并有利于緩解氣候變化與保護環境。
3、《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些條例也涉及了氣候變化,如對熱電聯產機組運行的資助(熱電聯產補貼)。對于熱能,如果運營商能充分有效利用廢熱而不是使用會排放CO2的化石燃料,則能獲得更高的價格補貼。通過技術補貼可資助那些目前尚未成熟但將來有望能發電的創新技術。
二、并網注意事項
1、確定并網接入點
沼氣工程供電與電網相連處,在《可再生能源法》中被稱為接入點。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接入點應綜合考慮電網系統電壓的技術可行性并設于距離沼氣工程位置處。接入點還可選擇設在相對較遠但整體成本較低的區域,而該區域可能會在另一電網上。
 
2009年1月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尚未明確是否應選擇同一電網中相對較遠但成本較低的接入點。對比成本時,需從全局出發,但首先要考慮的并非是哪方承擔可選方案的費用,而是基于宏觀經濟地比較確定接入點。
如果由于電網的電容不夠導致無法并網,沼氣工程方有權要求電網方按當前**水平進行優化、完善或升級電網。該權利甚至可以在沼氣工程方獲得《建筑法》、《污染控制法》相關許可或臨時官方決定之前運用。不過,沼氣工程規劃應該已經足夠深入,比如已有詳細規劃的訂單或生產合同。除非沼氣工程方明確提出需要升級電網,否則電網方無須開始該項任務。
2、并網和擴容的費用
有關沼氣工程并入公共電網的費用,法律區分了并網和電網升級的費用。沼氣工程方需承擔相應的并網費用,而電網方則需承擔電網升級完善的費用。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如何劃分的爭議,如鋪設電線與建設變電站該屬于并網項目還是電網升級,這通常取決于該設施是否是電網運行所須的以及哪方擁有或提出擁有所建設備的所有權。
但是,作為沼氣工程方,應盡量避免僅質疑電線、變電站以及其他屬于電網方的設備,而不考慮并網的設備需要。
并網所需的建設成本因情況而異,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接入點的選取,因此接入點的選擇至關重要。
三、入網管理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任何沼氣工程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裝機容量超過100kW時,都須安裝專門的技術設備以方便電網運營商的有效管理。入網管理的目的是預防電網超負荷。
為此,電網人員有權在特定環境下依據法規控制超過100kW裝機容量的發電廠的電力輸入,甚至有權切斷它們的輸入。一旦碰到這種情況,電網人員須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比傳統發電廠擁有優先并網的法定權利,因而首先控制傳統發電廠的電力輸出。
具體來說,《可再生能源法》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kW的廠須配備一定的技術或運行設施,以便減少遠程輸出的電量,使電網操作人員能隨時獲知數據。
四、并網電價補貼
一旦可再生能源發電并入公共電網,其便有權收到《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電價。沼氣工程運營商無論是否擁有沼氣工程都能享受該電價,這也**了電網運營方須接受電力。
1、電價補貼的等級
《可再生能源法》的電價等級由沼氣工程規模、接受入網日期以及能源來源等因素決定。此外,法律還規定不同的補貼制度,為使用特定原料、采取創新技術和有效使用熱能的情況提供不同的激勵政策。
在計算電價等級時,首先需考慮的是沼氣工程的規模。沼氣工程的裝機電量越高,其電價越低。該考慮是基于隨沼氣工程規模增大產生每度電的成本更低的事實。與此同理,立法者認為需要推廣的小規模沼氣工程應獲得更高的電價。
由于電價因沼氣工程規模而異,為此,《可再生能源法》確定了不同發電裝機容量范圍下的不同電價。如果裝機量超過一定的額度,只計算額度內的電價。《可再生能源法》規定支付沼氣工程的平均保護電價由每個沼氣工程的平均電價得出。這能確保即使在裝機總量超過額定量較多時,平均電價也只是稍有下降,也能確保經濟、合理地為特定地區量身而建沼氣工程。
2、電價補貼持續時間
電價補貼不會一直存在:通常為20年年限加上剩余聯網月份。例如,一個沼氣工程于2019年5月1日開始聯網,補貼開始于2019年5月,于2039年12月31日結束。聯網時間就是沼氣工程開始運行的時間,與使用的燃料無關。例如,一個沼氣工程初運行使用的是天然氣或燃油,之后換成沼氣,但是電價補貼期是從使用天然氣和燃油運行之初開始計算。
即使沼氣工程商開始直接售電,保護電價的期限還會繼續計算。法律并未規定延長保護電價期限,也無法通過追加投資來延長。
一旦電價補貼期結束,沼氣工程商就無權再要求按《可再生能源法》補貼其電價。雖然沼氣工程商繼續享有優先聯網的權利,但自此時其他們需尋求其他直接售電的機會。
3、電價下調
自沼氣工程開始接受保護電價之日起,電價在整個補貼期內保持不變。但是,之后幾年啟動的工程所獲得的保護電價將有所下降。《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基礎保護電價每年有一定下降,下降程度視可再生能源種類而定,其原因不僅有可再生能源發電盈利性的不斷增長,還有降低價格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廠數量增加。
對沼氣發電的基本保護電價以及鼓勵電價均為1%的年下降率,兩者都處于較小的降價幅度,但是這也從經濟上激勵了沼氣工程在年底前并入電網的積極性。
注:圈友們可根據表1中2011年聯網的保護電價,按照1%的年下降率,計算出本年度的沼氣發電上網電價。(數據僅作參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上網電價與此處的上網電價可能有所差異。)
b小的數字適用于沼氣處理量在350~700m3/h之間的沼氣提純處理廠。
五、結語
沼氣發電是一項兼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生態工程,當前大部分地區沼氣發電并網還面臨著較大的困難,本文將《可再生能源法》中沼氣相關的法律政策信息進行匯總,希望能為廣大沼氣工程運營商提供參考。
文章來源:《沼氣工程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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