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要求》將于10月22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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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管理。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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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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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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