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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布《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20項污染物指標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 2020-06-28 二維碼分享
  近日,浙江省發布《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2260-2020)(以下簡稱《標準》),并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電鍍是制造業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是產業鏈中的重要配套,涉及電子、電器、機械、泵閥、醫療器械、永磁材料、汽摩配、五金等眾多行業及領域。浙江省是電鍍大省,位居全國第二。《標準》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電鍍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環境風險管控,促進電鍍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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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充分考慮了浙江省電鍍企業的實際情況,著重對重金屬污染物進行管控,增加了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與《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以下簡稱“國家標準”)、電鍍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等進行了必要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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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指標設置上,《標準》規定了總鉻、六價鉻等20項污染物指標,指標數量與國家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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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排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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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流域地區要求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涉重污染物除總鎘和總鎳適當寬于國家標準表3外(嚴于國家標準表2要求),其余重金屬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常規污染物指標COD、氨氮、總氮與國家標準表2銜接,其余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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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排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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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明確了總銅、總鋅、pH、氟化物、總氰化物5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要求,有利于電鍍行業間接排放管控,減少通過納管稀釋而達標排放的風險。同時,對于其他可協商指標,針對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情況,分別作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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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適度考慮前瞻性,規定新建企業要按照國家表3標準進行審批,避免因后續標準提升,企業需再次投入成本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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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規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區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排放要求。根據浙江省各地電鍍行業現狀和疫情影響,對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執行標準排放要求給予一定過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為進一步鼓勵入園,對于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再給予半年的整治過渡期,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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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實施后,將進一步科學優化浙江省電鍍行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進行業重金屬減排,僅溫州地區因相關重金屬指標的加嚴,經測算,可減少50%重金屬排放量。同時對部分落后生產工藝形成淘汰壓力,倒逼行業進一步聚集和提升,推進園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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